一、行政审批项目内容 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清洗事项进行审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 (一)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引用条款:第4、8条;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后。 (二)1991年3月卫生部令第11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引用条款:第7条;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后。 (三)1996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引用条款:第4、7条;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后。 三、行政审批项目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审批项目条件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3条;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后。 五、申请材料 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表;2、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证明;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4、有效的相关检测检验报告单;5、原卫生许可证;6、新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7、制水工艺流程图及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复印件;8、二次供水清洗使用的消毒剂合格证明书; 六、申请表格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到市金明东街与宋城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免费领取,或在开封市行政服务中心公众网(www.kfxzzx.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审批项目申请受理机关 市金明东街与宋城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25、26号)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引用条款:第4条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后。 八、行政审批项目决定机关 开封市卫生局。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引用条款:第4条;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后。 九、行政审批项目程序 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填写的申请表格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在其做出补充或者说明后,办理受理手续。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认为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整改。对于现场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现场审核报告书,由行政审批服务科组织初评会,审批前网上公示(有异议者返回),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审批,局长或中心带班领导签批许可决定,同时发布许可公告,在6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发放《卫生许可证》。 十、行政审批项目时限 承诺时限: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48工作小时内。 十一、行政审批项目证件及有效期限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准予审批后需要颁发《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年。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引用条款:第8条; 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后。 十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效力 《 卫生许可证》是经营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的合法凭证。领取《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以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引用条款:第8条; 依据文件复印件附后。 十三、收费 收费标准为:无 十四、年审 暂无。 附法律条文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